1、实行保安服务公司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脱钩。
虽然公安部的《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公司在经济上脱钩,不得抽调、占用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公司报销或者提取费用,不得为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这些公安机关的在职人员在保安服务公司中到底是在履行何种职能,如何能够不受公安机关的支配和影响,这些问题根本没有在实际中解决。因为保安服务公司很难摆脱“二公安”的形象。所以,要实行保安服务公司与其母体公安机关的脱钩,就应当通过出台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规范来规范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行为,防止保安服务公司在职责权限不清的情况下,事实上在代行公安机关维持社会治安的政府管理职能;
2、建立起严格的保安服务许可制度,通过立法的手段,设立严格的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一般法律主体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以便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同的保安服务公司之间能够开展服务质量的竞争;
3、建立保安服务的行业标准体系,严格规范保安人员从事保安服务的行为,进一步明确客户的安全权益,理顺保安服务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建立比较严格的保安人员上岗培训制度,严格保安人员上岗的资格认定制度,坚决打击黑保安或者是私人保安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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